國際獅子會300-C2區敘獎辦法2010-2011年度修訂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區為獎勵年度內各分會、會員及區成員能各按其職責,熱心服務,充份發揮智慧與毅力,使各分會各項會務平衡推展,以達到發揚獅子精神之目的,特訂定本區敘獎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 二 條:本區各分會、會員及區成員,服務實績符合本辦法敘獎標準者,得依本辦法敘獎之。
第 三 條:各分會國內或國外社會服務其金額不得包括行政經費、事務費及餐旅費等費用。
第 四 條:本辦法分為單項敘獎與綜合敘獎。若各分會於四月底前未繳清會費者皆不予敘獎。
第二章 個 人 獎
第 五 條:優秀會員獎:各分會按會員人數每十人得推選一人,餘額滿五人者
可增加推選一人報區敘獎,但被推選者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為限。
一、獅齡必需滿一年者。
二、例會出席應在一○○%(每月一次例會)者。
三、具有顯著服務實績者。
四、各項應繳會費,均能如期繳清者。
第 六 條:特殊貢獻獎
一、年度內直接對本區或所屬分會捐款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(LCIF捐款在內)得報區敘獎。
二、年度內輔導成立新會擔任輔導會會長者,以及獲獎的二位有功人員。
三、年度內推薦新會員三人以上者。
凡符合上列各項條件之一的會員,均可獲獎。
第 七 條:優秀會長獎:
一、積分達20分獲獎。
二、該分會四位幹部均獲獎,會長得10分。
(秘書4分、財務4分、連絡1分、總管1分)
三、任內邀請講師或會外賢達至會演講每次3分,以月報表為憑(請
記載日期、講師姓名、演講題目)。
四、分會成員有參加區舉辦之各科幹部研習會每次3分。
五、各分會有新獅友參加區舉辦講習會,每次4分。
第 八 條:優秀秘書獎
一、積分達15分獲獎。
二、年度內月報表有九次未逾每月15日報區者,得10分。
三、出席本會例會全勤,年度內每月召開理監事會及月例會各一次得
5分。
第 九 條:優秀財務獎:
一、 積分達15分獲獎。
二、 年度二次會費,上期7月10日之前,下期1月10日之前繳區,獲10分。
三、 出席本會例會全勤,本會財務報表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,獲5分。
第 十 條:優秀總管獎:
出席本會例會全勤,熱心會務,負責盡職保管該會財產及設備,按
時佈置會場及安排席次,著有績效者,報區敘獎。
第十一條:優秀連絡獎:
出席本會例會全勤,並於各次例會時皆能維持和諧氣氛,促進獅誼
交流,保持例會活潑熱烈情緒,對增進會員出席率有顯著成效者,
報區敘獎。
第十二條:增進友誼獎:為增進友誼,鼓勵會員參加各種友會集會互相觀摩,敘獎標準如下:
一、增進國際友誼獎:年度內參加世界年會、遠東年會註冊出席為憑
,參加國外姐妹會照片為憑,報區敘獎。
二、增進友誼獎:年度內出席所屬分會例會達全勤外,並參加友會各種集會五次以上,報區敘獎。按分會會員人數每十人得舉報一人。
第十三條:傑出會員獎:凡年度各會會員有下列事蹟者,得由分會報請所屬分區主席及專區主席證明報區敘獎。
一、年度內輔導新會成立擔任導獅之會員。
二、年度內成立新會由本區指派認證導獅之會員。
三、本年度當選好人好事或各種楷模受縣市以上政府表揚者(須檢附
證明文件)。
第十四條:特別獎
一、個人捐助LCIF美金一千元以上者,由區轉報國際總會頒獎。
二、成立新會確實輔導有功者,得選報其中二人各獲得特別獎一座。
第十四條之ㄧ: 總監特別獎:
對於推展獅子主義「服務社會、造福人群」有特殊貢獻具體
事蹟之會員,或總監特別指派之專案任務,由區辦公室提報
,經區務團隊及委員會審議,提請總監頒發。
第三章 團 體 獎 (分會綜合獎)
本區為獎勵各分會會務能平衡發展,依據前項各種類特設分會綜合獎,其評分標準如下:
第十五條:社會服務獎:為獎勵各分會積極推動各項社會服務,以各分會服務
之績效設置社會服務獎。為求公平、公開,計分為金獅、銀獅、銅
獅三種獎如下:
一、金獅獎:各分會年度內社會服務金額平均每一位會員達新台幣
壹萬元以上者。(得35分)
二、銀獅獎:各分會年度內社會服務金額平均每一位會員達新台幣
捌仟元以上者。(得25分)
三、銅獅獎:各分會年度內社會服務金額平均每一位會員達新台幣
陸仟元以上者。(得15分)
第十六條:保持會員獎:年度內保持原有會員人數100%者,得10分。(以四月底人數為準)。
第十七條:發展會員獎:每淨增會員一人以2分計算。
第十八條:新會發展獎:每輔導成立一會新會時可得15分,輔導成立本區第一個新會另加10分。
第十九條:增進國際友誼獎:
一、各分會一人以上註冊出席參加世界年會得15分。
二、各分會一人以上註冊出席參加遠東年會得10分。
三、年度內與國外獅子會締結姐妹會,或組團出國訪問姐妹會得10
分。(世界及遠東年會須附證明文件,姐妹會照片為憑)
第二十條:LCIF特優獎:
註:每捐贈LCIF美金一千元者可得3分。
第廿一條:繳納會費特別獎:分上、下期二次計分。
每期:1.十天內繳納得10分。 2.十五天內繳納得7分。
3.三十天內繳納得3分。
繳費以寄件郵戳日期為準,電匯以匯單日期為準,繳納現金者以繳
納當日為準。
第廿二條:社會服務特別獎:(總分20分)總監交辦之特別緊急等社會服務如期完成者。
第廿三條:專案配合獎:配合總監核定之專案活動一次可得3分。
(年會及訓練課程、才藝表演除外)
第廿四條:和平海報獎:凡參加競賽之分會得10分。
第廿五條:捐血活動獎
一、舉辦捐血活動之敘獎
1. 捐血特等獎:嘉獎捐血袋數最多之前十名。
2. 捐血優等獎:凡捐血袋數超出1000袋,且不在前十名內者得獎。
二、捐血次數採分方式:以辦理次數敘獎每次2分。(最高得分30分)
第二十六條:月刊投稿及廣告獎:
為鼓勵分會暨獅友踴躍投稿及刊登廣告,依下列方式計分:
一、各分會或獅友投稿文章,經刊登後,每次分會可得2分。
二、各分會或獅友暨非獅友於獅友月刊刊登廣告,依下列計算分會
得分:
1、 內頁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分
2、 封面裡、封底裡……………3分
3、 封底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4分
三、各分會或獅友暨非獅友於年會特刊刊登廣告,依下列計算分會
得分:
1、半頁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分
2、全頁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3分
3、封面裡、封面底……………4分
4、 封底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5分
四、獅友暨非獅友投稿刊登廣告二次以上者,另予表揚。
第廿七條:資訊獎
1.設有電子信箱之分會得5分。
2.本區設有分會網頁資料共十欄,填寫完整、資料即時更新者每欄
得2分,共20分。
第二十八條:報導獎
1. 分會舉辦社會服務,每一事件經全國性電視台報導最高得30分
區域性電視台報導最高得10分(需提供錄影光碟為憑)。
2.分會舉辦社會服務,每一事件經中時、聯合、自由、蘋果、台灣時報等五報,全國版報導得20分,中部版報導得10分。區域性報紙報導、電子報報導得3分(需提供報紙為憑)。
第廿九條:優秀會長獎:會長得獎者,該會得20分。
第三十條:優秀秘書獎:秘書得獎者,該會得10分。
第卅一條:優秀財務獎:財務得獎者,該會得10分。
第卅二條:優秀連絡獎:連絡得獎者,該會得5分。
第卅三條:優秀總管獎:總管得獎者,該會得5分。
第卅四條:按上列各項評分標準總分達140分以上者頒發:特等綜合獎。
第卅五條:按上列各項評分標準總分達120分以上者頒發:優等綜合獎。
第卅六條:按上列各項評分標準總分達100分以上者頒發:甲等綜合獎。
第四章 最傑出分會獎
第卅七條:凡獲得綜合獎總評分數最高之六個分會,各可獲得本區最傑出分會獎,於新舊任總監交接典禮時頒發。
第五章 區成員績優獎
第卅八條:分區主席績優獎
以下列之項目及分數評定,積分達90分以上者頒發此獎:
一、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,每一次為2分。
二、所屬分會之月報表報區情況:(滿分10分)所屬分會每月之月報表如於次月三日以後報區者,每會逾報每次扣2分。
三、保持會員:滿分10分。
10分 ×(所屬分會保持會員之分會數 ÷ 所屬分會總數)
(以七月起至次年四月止)
四、會員發展:所屬分會每增加會員一人以1分計算。
五、新會發展:該分區輔導新會一會成立時可得10分,(輔導成立本區第一個新會另加3分,而再輔導成立本區第二個新會另加6分)。
六、社會服務:金獅獎10分;銀獅獎8分;銅獅獎6分,由所屬分會所得之社會服務獎之平均值為分數。
七、召開顧問會議情況:召開顧問會議每次7分(最高三次),記錄
填報本區者。
八、各分會繳納區費情況:所屬分會未逾期繳款每期每會主席加5分,逾期繳款每期每會主席扣5分。
九、年度內出席遠東年會並註冊出席者(可得10分)。
十、年度內出席國際年會並註冊出席者(可得20分)。
十一、出席所屬各分會之例會及活動(滿分10分)。
分區主席年度內出席所屬各分會之理監事會、例會及活動,年度五次以上得10分。
十二、所屬分會成員參加區舉辦之各種幹部研習會者,每會每次2分。
十三、所屬分會派員參加區舉辦之新獅友講習會者,每會主席5分。
十四、年度敘獎申請,主席應嚴謹把關,社會服務如分會未列表造冊,未附憑證,應督導分會改善,如主席放縱分會草率申報,每會主席扣10分。
第卅九條:專區主席績優獎
以下列之項目及分數評定,積分達120分以上頒發此獎。
1.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,每參加一次會議以2分計算。
2.召開顧問會議情況:召開顧問會議,每次7分(最高三次),記錄
填報本區者。
3.所屬各分區主席之平均成績可得分25%。
4.年度內出席遠東年會並註冊者(可得10分)。
5.年度內出席國際年會並註冊者(可得20分)。
6.出席所屬分會之例會各五次以上(可得10分)。
7.所屬分會之會長獲得本年度優秀會長獎,每會主席加5分。
8.輔導成立第一個分會加三分,第二個分會加6分。
9. 所屬分會成員參加區舉辦之各種幹部研習會者,參加三次以上分會,每會數主席加3分。
10.所屬分會成員參加區舉辦之新獅友講習會者,每會數主席加2分。
11.年度敘獎申請,主席應嚴謹把關,社會服務如分會未列表造冊,未附憑證,應督導分會改善,如主席放縱分會草率申報,每會主席扣10分。
第四十條:特優區成員獎
年度內輔佐該專區內之弱會有卓越成績表現者,得由總監評審頒獎之。
第四十一條:委員會主席績優獎
依下列之項目及分數評定,積分達50分以上者頒發此獎。
1.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,每出席會議一次4分計算。
2.該委員會之工作計劃報本區者(得20分)。
3.協助推動區務之有關工作表現優良者。由區總監評定(得40分)。
第六章 年度敘獎作業程序
第四十二條:年度敘獎申請方式
一、敘獎申請表,應備一式四份,備齊所需的證明文件和資料,如期送達分區主席、專區主席審核,會及分區主席、專區主席各留一份存查,一份連同證明文件及資料一併送達或掛號函寄本區總監辦事處。
二、敘獎申請表應於每年5月20日前向總監辦事處提出申請,逾期未送達者,視同自動放棄,不予敘獎。
三、區職員獎不需申請,由區辦事處依據實際的考核資料,給予敘獎。
第四十三條:本辦法由總監辦事處擬訂,經敘獎委員會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授權敘獎委員會訂定施行細則。
2010-2011年度敘獎辦法施行細則
一、團體獎:
(一)【社會服務獎】可認定條件:
1.以分會名義所做社會服務(含所捐贈物資),須檢附以分會名稱為抬頭之憑證或
感謝狀。
2.無法取得證明之「社會服務」如急難救助、捐血禮品,准以該月份財務報表及
會議記錄影本為憑證。
3.凡獅友捐款給分會,再由分會轉贈家長會或學校,憑家長會或學校開出感謝狀
給予分會,則可認定。
4.個人捐贈LCIF金額,可列入分會社會服務金額。
5.繳C2區會費之「聯合服務費」,可列入分會社會服務金額,須檢附繳費影本。
6.協辦或贊助友會社會服務活動,贊助金額須檢附活動名稱、憑證得以認定。
7.必須列表造冊,1編號2日期3服務名稱4金額5憑證序號(未附憑證不予認
定)。
(二)【社會服務獎】不予認定項目:
1.繳區年費(聯合服務費除外)、專區例會註冊。
2.姊妹會、兄弟會、母子會或友會互贈社會服務金。
3.會內慶祝各種節慶或自行舉辦活動經費。
4.捐贈寺廟、校友會、營利單位。
二、獅友個人【特殊貢獻獎】
(一)可認定條件:
1.年度內捐贈本區或分會十萬元以上者(須附財務收支憑證或說明社會服務用
途,否則不予認定)。
2.義消、警消之樂捐、慈濟或其他慈善機構之樂捐(上述單位超過十萬元以上
之捐款)。
(二)不予認定部份:
1.會長聯誼會、公會、商會、家長會、校友會、顧問團、宗親會經費之樂捐。
三、增進國際友誼獎:【分會綜合獎】
1.參加世界年會、遠東年會之分會,須出席並檢附註冊證明。
2.參加國外姐妹會須檢附照片。
四、專案配合獎:【分會綜合獎】
1.列入專案配合:反毒嘉年華、運動比賽或總監指定之專案。
2.不列專案配合:年會、司儀訓練、新獅友講習、領導才能講習、才藝表演。
五、偏離當屆會長任期之社會服務不予敘獎。
六、敘獎審議說明程序
年度敘獎時,如分會所報社會服務金額,經敘獎委員會審查後,有影響得獎級別或是否
得獎時,由敘獎委員會指定日期通知分會到場說明。